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评定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其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议决学院的重大学术事项,充分发挥教师在学术活动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对学院的教学改革与建设、教育教学研究、科技开发服务等进行指导、咨询、评议、审议。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二章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人数11-13人。校内产生的学术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同时应具备公正无私、追求真理、坚持学术民主的良好品德。
第五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请临时增补,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院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聘任。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讨论审议学院教、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受学院委托审议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方案、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建设方案、实训室及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等,为学院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2、 对学院教、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立项论证、结题验收或鉴定。对项目研究和建设过程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3、对学院优秀教、科研成果,如学术论文、专著、教材、讲义等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4、指导教师参与教、科研项目,组织院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评议学院中级以上职称评审资格。
6、受理学院有关学术研究、成果鉴定等方面的申诉,提出裁定意见。
7、指导学术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8、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学术工作。
第四章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