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和《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选管理办法。
一、评选基本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名列前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2)、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
但均在30%以内,且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参加国家、省、市有关竞赛活动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其他重要奖项。
6、英语过三级及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学院认可的本专业国家级职业资格认证;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学院认可的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7、获得省、市、院级各项奖励或荣誉者优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学院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英语过三级及以上;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学院认可的本专业国家级职业资格认证;
7、获得省、市、院级各项奖励或荣誉者优先。
(三)国家助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一等助学金: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孤儿、烈士后代;
(2)、父母有一人亡故者;
(3)、家中遭遇特大自然灾害者;
二等助学金: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老是指革命老区、少是指少数民族、边是指边远地区、穷是指国家级贫困县);
(2)、已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
三等助学金: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1)、一般家庭经济困难者;
(2)、家庭人口较多、有直系亲属因病住院治疗者、有兄弟姐妹多人同时上大学者优先;
6、因个人原因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又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亦不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恶意欠费者,不具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四)学院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当年无补考纪录;
5、一等、二等、三等奖各科成绩平均分分别不得低于85分、75分、70分;
6、积极参加校园文体活动、公益劳动、身心健康。
二、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资助标准
(一)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在学院的特别优秀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在学院的优秀贫困学生。
国家助学金:一至三年级在学院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院奖学金:二年级及以上在学院优秀学生。
(二)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按照均衡原则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按照各系贫困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学院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10%、16%。
(三)奖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按照一等、二等、三等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相应等级资助名额比例为1:3:1。学院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分别为1000元、800元、500元。
三、评审机构与评选原则
(一)评审机构
1、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学工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2、各系成立评审工作组,由各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主任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为成员。
3、各班级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为组长,所带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占所带人数的10%)为组员。
(二)评选原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实行“四公开”(评选指标公开、评选标准公开、评选程序公开、评选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3、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品学兼优者。
4、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行同等贫困条件下学习成绩优先、同等学习成绩下贫困优先、根据国家政策向涉农专业倾斜。
5、学院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由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获得。
四、评选程序
1、指标分配。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提出分配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指标原则上按照各系学生人数比例等额分配,同时,根据全院贫困学生分布情况进行适当地调整。按比例分配不足1名的,按1名进行推荐。学院奖学金的评定要根据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获奖比例确定。
2、学生申请。各系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3、班级初评。各班级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节俭程度、学习情况、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初评,初评入选学生材料交各系评审小组初审,初审通过学生名单在各系公示五日,若无异议,即将申请表原件报送学工处。
4、学工处汇总。学工处将各系初审名单汇总、核实,确认后报学院评审委员会。
5、评审委员会审核。学院评审委员会对学工处上报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后即在全院公示五日,公示无异议,上报院长办公会。
6、学院审批。审核名单经院长办公会审批,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学工处需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五、发放与管理
(一)学工处将学生本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学院审批后的发放表及时送达财务处,由财务处及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并将银行打印的发放明细表存档。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每年及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春秋两季及时发放给学生。所有奖助学金若不能一次发放到位,财务处要查明原因,并将信息及时送达学工处,直至全部发放到位为止。
(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每年度评审一次。若评上以后学习成绩不好、表现不好的将终止对其奖资助金的发放。
(四)学院财务处设立学生奖助学金科目,单独核算。
六、从2012年10月9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