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激励机制,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和《湖北省农业厅人事工作管理办法》(鄂农党【2006】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经院党委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立足于各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并注重选拔和锻炼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干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学院人事处是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体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任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教学管理部门、教学部门的部门正职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其部门副职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的教学经历。从事党务工作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是中共党员;
(二)提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或两年以上学院工作经历;当工作需要时,可转为副科级领导干部,履行部门副职职责;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部门副职及主任科员)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含副主任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提任部门正职(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 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当按条件和资格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条件和理由,须经院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并按照上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学院选拔任用干部,有民主推荐、竞争上岗、两推一述和聘任制等多种形式,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以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在会议投票推荐之后进行。两种形式一般应该同时采用,不能以个别谈话推荐代替会议投票推荐。
第九条 民主推荐院级副职、部门正职(副处级)。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配合厅人事处,按厅党组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十条 民主推荐正科级(部门副主任及主任科员)。由全院副科级以上干部推荐。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向党委提出申请,经党委同意后,由学院人事处组织所在部门的教职工民主推荐,推荐对象为所在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按下列程序进行:召开推荐会议;提供干部名册;投票;计票;个别谈话;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院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考察副科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严格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工作由学院人事处具体组织。
第十五条 考察副科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部门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民意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向院党委汇报。
第十六条 实行副科级以上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群众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副科级以上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的意见。讨论决定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以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职
第十九条 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处和院纪委受理群众反映。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原则上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实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谈话,一般由任职部门的分管或联系的院领导与其谈话。
第二十二条 发文任职。副处级干部任职决定由厅党组发文,任职时间自厅党组通过之日算起;学院科级干部任职决定由学院党委发文,任职时间从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聘用干部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文。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任职通知下发后,部门正职的任职由人事处负责人陪同有关院领导到任职部门宣布;部门副职的任职由人事处负责人到其任职部门宣布。到任干部和离任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在任职文件下达一周内完成。
第七章 竞争上岗、两推一述
第二十四条 结合学院干部队伍整体建设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行竞争上岗、两推一述,公开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优秀人才。
第二十五条 竞争上岗、两推一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厅党组(或院党委)领导下,由厅人事处(或院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竞争上岗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两推一述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第一轮推荐;
(二)述职演讲;
(三)第二轮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第八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八条 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出国或离职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者;
(三)无故离岗1个月者;
(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已到退休年龄者;
(五)调离学院者;
(六)职务调整者;
(七)不服从组织调动者;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者。
第二十九条 实行副科级以上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自递交申请三个月之内由党委研究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引咎辞职。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二条 责令辞职。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不辞职的,予以免去现职。
第三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副科级以上干部,但因严重违纪被免职或降职的除外。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下列干部选拔任用纪律:
(一)不搞封官许愿,不搞个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三)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和选举工作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学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与上级现行规定有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