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湖北省信息安全职教联盟”(简称“信息安全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湖北省信息安全职教联盟由从事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服务及教学培训的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组成的自愿联合体,开展信息安全专业相关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的非盈利性联合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坚持政府指导、行业参与、校企合作、共同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各自优势,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信息安全专业职业教育质量,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联盟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野芷湖1号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沟通企业与高等学校的联系,及时将高校相关的科研成果信息进行推广,密切关注企业产业技术发展的热点,将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的需求反馈到高校,推动校企间的信息沟通和互动。
(二)技术研究与推广。不定期举办信息安全交流活动,重点围绕信息安全产业发展中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促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关键技术领域的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为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孵化提供产业化环境。
(三)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安全专业骨干队伍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的建设,开展人才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校企联合培养信息安全技术人才。
(四)条件成熟时建立高校人才培养的实训基地,并面向社会,开展培训、咨询、信息服务。
(五)促进专业教学改革,校企合作研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库建设与应用。
(六)就业市场开发与推广。
(七)组织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教师和学生开展技能竞赛,发挥以赛促教、以赛促改、以赛促发展的作用,引导信息安全产业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新产品进教材、进课堂,促进专业教学与产业紧密对接。
(八)遵守联盟章程,按照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联盟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登记。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