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是激发学生对专业技能学习的兴趣、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有效形式之一,同时也是检验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了鼓励系部、专业和学生积极组织、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规范竞赛活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赛管理
(一)本规定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是指国家教育部、农业部、教育厅、教指委及相关行业协会和学院举行的各种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学院鼓励系部、专业和学生积极组织、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活动。
(二)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由学院统一协调安排,系部具体组织实施。教务处应及时将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信息通知各系、部。相关系、部根据大赛要求,制定竞赛活动方案并报学院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活动方案应详细列明经费开支预算情况,包括参赛组织方要求缴纳的各种费用、辅导教师的核定工作量、耗材开支、差旅费、须添置的设施设备等。耗材开支、差旅费统一由系部支付。辅导教师工作量统一规定为:专业技能竞赛类每项上限为60课时,公共基础课程类竞赛每项上限为30课时,具体工作量由教务处审核后确定。添置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
二、组织实施
(一)系部要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做指导教师,每次大赛的指导教师不得超过两人。
(二)指导教师按照竞赛的有关规定和系部制定的竞赛活动方案选拔学生组建参赛队伍,指导学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培训、辅导和参赛等活动,要求做好辅导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记录。
(三)竞赛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将竞赛结果、相关信息资料、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参赛总结送教务处留存。
(四)所有竞赛活动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三、竞赛奖励
(一)系部奖励。
学院对组织参赛的系部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奖励资金
用于专业、课程建设或其他教研活动。
1.获得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单位分别奖励15000
元、12000元、9000元。
2.获得省级竞赛一、二、三等奖单位分别奖励7000元、5000元、3000元。
(二)指导教师奖励。
1、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指导教师1000、800、600元。
2、指导学生参加全省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指导教师800、600、400元。
(三)教师参加专业技能竞赛奖励。
1、教师参加全国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800、600元。
2、教师参加全省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600、400元。
3、教师参加院级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500、400元。
(四)参赛学生奖励。
1.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500、400元。
2.学生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400、300元。
同一参赛内容在不同级别上获奖,以最高级别计奖,不重复计算;国际级竞赛奖励标准由学院根据该项赛事的影响力确定。教师在专业竞赛活动中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在学院有关评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参与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办法》(鄂生科院〔2010〕9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