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防止出现廉政风险,依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发【2011】14号)及《湖北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鄂纪发【2010】28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学院各类公用房屋建筑的维修、改建、扩建、新建工程及道路、供电、给排水、设备采购安装、绿化等附属设施配套工程。
第三条基建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立项、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审核审计、工程价款结算、后期管理及对各个环节的监督。
第四条基建工程管理工作归口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单项工程投资估算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学院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该项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专班组长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纪委、党政办、财务处、使用单位(处室、部门)和基建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组成。
第二章工程立项
第五条工程立项包括项目申报、勘察、设计、投资预算及办理规划、建管审批手续等环节。
第六条经院党委会议审批列入学院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的基建工程,根据投资额度,按相关程序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投资估算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报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立项或核准,办理“一书一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或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未列入年度基建计划,但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必须开工建设的基建工程按下列程序立项:
学院各部门(系、部)申报基建工程项目,统一填写《基建工程立项申报表》(详见附件一),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职能部门汇总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1、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在4万元(不含4万元)以内的,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备案。
2、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在4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4、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在20万元以上的,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和院长审核后,报院党委会议审定。
5、凡未办理立项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特殊情况下须紧急开工的项目,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必须在开工后七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立项审批手续,并说明紧急开工的原因。
6、学生公寓的水电、门窗等日常维修工程单独立项。公寓管理员将学生填写的《学生公寓报修维修登记表》(详见附件二)每天定时(九点前)提交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收到登记表后及时组织维修或抢修,并分月汇总将维修情况报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核、备案。
7、为便于职能部门寒暑假期间集中维修,各系部、处室在放假前一个月统计本部门管理的教室、学生公寓等公用房屋损坏情况,按前款相关规定申报立项。
第八条工程立项后,财务部门将基建工程款项列入相应基本科目。
第三章工程招投标
第九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审计单位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到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公开招标。
2、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200万元的施工工程、20-100万元的设备材料采购和20—5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到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低于50万元的施工工程及低于20万元的设备材料采购和服务项目,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或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
第十条招投标过程中,涉及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控制价、评标定标原则等重要事项需报请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合同的拟定、审定、签章和盖章等事项,统一按《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时,要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第五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凭《开工通知单》(详见附件三)开工。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应严格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包括会审纪要)、施工合同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按以下要求办理:
1、在建项目需要变更的,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费用预算的调增、调减。所有变更项目凭《工程变更通知单》(详见附件四)列入结算依据。
2、调增预算在4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批;调增预算在4—10万元的报院长审批;调增预算在10—20万元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调增预算在20万元及以上的报院党委审批。
3、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预算调整幅度超过批复文件规定10%的,或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及建设内容变更的,按相关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现场签证单》(详见附件五)必须由监理、跟踪审计、职能部门或专班、院领导审核审签完善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都应配备施工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格达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工程,必须委托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其它工程由职能部门负责监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理法规和合同,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投资等实施控制。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得使用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款和竣工验收。
第七章工程款项结算
第二十条严格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工程款项支付流程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结算各类工程款项,确保资金支付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在施工过程中因合理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要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如因变更涉及金额较大确需支付部分费用的,须签订补充合同,且在工程竣工结算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补充合同载明金额的50%。
第二十二条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报告。工程项目按合同和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
1、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学院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跟踪审计、院纪委、党政办、财务处、使用管理部门及教工代表组建专班集中验收。建管验收由建筑质量监督部门组织。
2、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基建工程,成立由院纪委、党政办、财务处和使用管理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填写《基建工程验收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六)。
第二十六条资料归档。所有工程的竣工资料必须整理归档,经核对无误后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工程项目审计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概预算、工程项目增减变更签证、竣工决算等。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包干价结算的基建工程项目及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在1万元及以内的日常维修工程,由学院有关部门审计、审核。
2、单项工程竣工决算超过1万元的,按要求收集、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学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
3、审计结果按程序上报审批确认。单项工程审计结算价在4万元以内的报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批;在4—10万元的报院长审批;在10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章固定资产移交及工程保修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工作,并移交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条职能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工作,解决保修期内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工程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由后勤部门负责。
第十一章工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院纪委采取现场督察、调阅文件资料、财务审计、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对基建工程实施监督。工程监督包括对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基建工程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立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廉政保证书管理制度和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基建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参加基建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在从事基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基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建工程立项申报表
2、学生公寓报修维修登记表
3、开工通知单
4、工程变更通知单
5、现场签证单
6、基建工程验收情况登记表
附件一:
基建工程立项申报表
项目申
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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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
时间
|
| 工程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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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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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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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
部门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工程预算及计价标准
| 基建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分管基建院领导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院长
审批意见
| 签字:年月日
|
说明:本表相关栏目填不下的,可增加附页。
附件二:
学生公寓报修维修登记表编号:
报修人
| 电话:
|
报修时间及地点
| 年月日栋号
|
报修原因(说明损坏情况)
|
|
维修内容及有关情况说明
| 维修人(签字):年月日
|
报修人确认维修情况
| 报修人(签字:)年月日
|
说明:本表由维修部门存档。
附件三:
开工通知单
编号:
:
根据学院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工程项目)由你公司承担。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单后,于年月日之前到学院后勤管理处商讨施工方案,签订施工合同,尽快组织人力,积极做好工程物资材料准备,及时开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处
年月日
附件四:
工程变更通知单
时间:编号: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工程变更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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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意见
| 年月日
|
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院长
审批意见
| 年月日
|
说明:本通知单一式三份,院领导、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五:
现场签证单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施工单位
|
| 施工时间及工期
|
|
工程内容及预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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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
| 审计单位意见
|
|
职能部门意见
|
| 院领导审批意见
|
|
| | | | | |
说明:本通知单一式三份,院领导、职能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六:
基建工程验收情况登记表
工程名称
|
| 验收时间
|
|
施工单位
|
|
参加验收的部门及人员
|
|
验
收
情
况
说
明
| 工程概况:
|
验收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验
收
意
见
|
|
验收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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