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的经济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范围。学院内所有工程合同、承包合同、采购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贷款合同等经济合同。
二、事项提出。需要签订合同的事项由事项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资产、资金类事项同时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院长审批。
三、内容洽谈。事项提出经批准后,由事项职能部门就事项具体内容组织洽谈,纪委、党政办公室、财务处派人参加。需要招投标的事项按招投标有关程序组织招投标。重要经济活动事项由学院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谈判。
四、合同草拟。根据事项的洽谈情况或招投标结果,事项职能部门起草具体合同,纪委、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进行复核。合同要明确双方义务,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强。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租赁面积、租金及水电费收取的具体价格,明确规定收取的方式和时间。
五、合同审批。草拟合同经分管事项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事项金额在4-20万元的合同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事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合同报党委会审批。事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经济关系比较复杂或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合同文本需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查。
六、合同订立。经审批后的合同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订立的正式合同一式五份,纪委、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和事项职能部门分别留存一份。
七、合同归档。合同档案由党政办公室管理。财务处管理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八、合同履行。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或减免有关费用。合同事项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合同纠纷,及时督促合同履行。财务处定期将合同履行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分类汇总上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
九、合同变更。因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或合同事项相关条件的变化,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的,由合同事项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纪委会同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进行审核确认,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特别重大的变更报党委会审批。
十、合同监督。纪委会同党政办公室和财务处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追究职能部门的责任,并提出整改或终止合同执行的意见。合同履行情况纳入事项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
十一、合同考核。合同事项职能部门在合同到期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合同期限,并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期内结清各项费用。同时,纪委会同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及事项职能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如发现资产被侵占的要及时追回;给学院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进行赔偿。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合同终止。经考核后,对合同履行情况无异议的,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较差,不能按时缴清有关费用,转包合同事项或给学院财物造成损害的,合同事项职能部门及时告知对方,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整改或提前终止合同,纪委会同党政办公室、财务处监督执行。
十三、本办法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有关经济法规相悖的,以国家经济法规为准。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