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01-04  来源:审核人员 【字号: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7号)的精神,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条认真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说明任务内容、地点及所需天数,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出行。出差过程中变更任务、地点,延长出差时间须征得院长批准同意,否则不予报销相应的差旅费。

第三条差旅费支出范围包括地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处级职务人员及受聘担任高级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往返可乘飞机普通仓(经济仓)、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车(Z37/ Z38和Z77/ Z78除外)、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汽车。

2、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往返可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车(Z37/ Z38和Z77/ Z78除外)、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汽车,据实报销。

第五条出差人员乘飞机及乘火车软卧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飞机和火车软卧。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其公共交通费(不含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不再计发伙食补助及公杂费。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计发补助费。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从当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豪华卧铺长途汽车,据实报销。

第九条住宿费用在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凭据报销。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条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天数(不分在途和住勤)每人每天享受伙食补助费20元,连续乘坐车船过8小时的加发20元伙食补助。不再报销出差期间的伙食费。

第十一条参加较长期限的培训班(含党校学习等)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个月以内1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寒暑假不发。参加各类短期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每人每天发伙食补助费10元,住宿费在限额内报销,不发放公杂费。对到出差地点距离较近当天可以往返,不需要住宿的出差人员,付给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20元,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2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用于补助当地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有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或不缴纳会务费、资料费的(依据会议通知),有关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或缴纳会务费、资料费的(依据会议通知),其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会议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务杂费等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以外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等,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专门规定的,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差旅费预借、核销程序

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程序:领导批准报告财务处核准预借金额填写借款单领导签字办理借款。

出差人员差旅费核销程序:本人填写差旅报销单(粘贴相关票据)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字财务处核销(多退少补)。

出差人员第一次借款未核销的,不予办理第二次差旅费预借款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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