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增收节支,规范客餐管理,本着勤俭节约、廉洁自律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客餐申请:客餐实行统一管理,先批后用制度。各系部处室到院办公室领取《客餐申请(报销)单》(样式附后),部门填报、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办审核登记后方可安排就餐。没能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在24小时内补填《客餐申请(报销)单》。客餐管理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接待层次:按照客人来学院的具体内容、目的实行对口接待。上级领导或兄弟单位负责人来院,由对口院领导及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兄弟院校系(部)、处(室)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来院,与学院内部单位进行业务联系的,由对口及相关系、部、处、室负责接待,需请院领导出面宴请的,费用仍由部门负责。来院考察、访问的国内外团组,由院办公室负责接待。
第三条实行定点接待:学院统一指定招待用餐地点,由院办公室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指定专人签单。各部门接待客人的招待餐,一餐一结帐。
第四条各部门出差在外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招待客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分管院长同意。
第五条招待用餐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坚持职级对等陪餐。客人3至5人的,陪餐2至3人;客人5至8人的,陪餐3至4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严禁一客陪多;工作餐原则上不陪餐,必要时由院领导安排人员陪餐。
第六条由学院举办或承办的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具体规定,不得随意“破格”;其他各类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会议外就餐,特殊情况必须安排用餐的,经院长批准,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接待用餐要本着“热情、和谐、节约、有度”的原则,早餐和午餐原则上不饮酒,晚餐确需饮酒也应严格控制饮酒量和价格,特殊情况由陪餐院领导批准。
第八条宴请标准:招待知名专家、学者、厅级及以上领导,报院长批准,院办公室按实际情况酌情掌握;招待兄弟院校、校企合作、实习等单位领导,每人≤80元/餐(含酒水);接待其他往来单位的客人,每人≤70元/餐(含酒水)。工作餐标准:10-15元/人。
第九条 招待费报销,由部门经办人持《客餐申请(报销)单》(报销联)、就餐发票等经部门负责人审签、财务处审核、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方可报销。财务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报销凭证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招待费报销从就餐之日起七天内报销(寒暑假或遇长假适当放宽报销期限)。
第十条 各级干部都要以身作则,自觉执行本规定。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客餐申请(报销)单
客 餐 申 请(报销) 单
部门 时间
来客及事由
客人数 陪客人数
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批
地点、标准(院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