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顺兼职教师审批、聘用程序,规范对兼职教师的聘用、管理与考核,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就《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鄂生科院字[2008]26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兼职教师的范围
确因教学工作需要,除按原规定执行外,还可按考核聘任程序,聘用一定数量的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作为兼课教师,补充到外聘教师的队伍中,但必须是二、三年级研究生(须提供所在学校研究生院的证明),原则上不得从事专业核心课程教学。
二、关于兼职教师(含兼课教师,下同)的管理
1、各系部、教务处、督导室要加强对兼职教师教学的督导、检查与评估。坚决杜绝缺课、迟到、早退、随意调换课现象,如有违反,可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认定以学院教务处相关文件为准),学院将扣发课酬或辞退:
(1)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扣除当年报酬的10%;
(2)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扣除当年报酬的20%;
(3)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予以解聘,扣除已产生劳动报酬的30%。
对工作表现突出兼职教师将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兼职教师中教学效果好、表现优秀,所学专业又是学院重点和骨干专业的研究生(三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研究,可采取人事托管(或人事代理)的形式,直接聘入学院专职教师队伍中。为了稳定兼职教师队伍,对于能胜任学院教学工作,且能长期(一年以上)稳定在我院兼课的教师,第二年课酬可适当增加(≤5元/每学时)。
2、每学期末,各系部对本学期聘请的兼职教师写出评估意见,同时将下学期拟聘兼职教师资料(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并提交证书原件以供验核)及本部门的考核聘用意见等材料,送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聘用,并认真填写《----学年度系(部)外聘兼职教师信息》,交人事处存档。
3、各系部应统筹调配教师解决课程教学问题,人均教学工作量严重不足的(低于6学时/周),不得聘用兼职教师。
4、所聘兼职教师,由人事处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纳入我院兼职教师队伍管理,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
三、关于兼职教师课酬的发放
1、凡聘用的兼职教师必须签订《兼职教师劳务协议书》。协议书上须注明兼职教师的授课课程、课酬标准、职称(学历)等。
2、兼职教师课酬由教务处根据核定学时及《兼职教师劳务协议书》注明的课酬标准统一造表,人事处审核后,由分管院长、分管财务院长签发。兼职教师签字后由院财务处直接打入其个人帐户。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不支付酬金:
(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2)聘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
(3)未及时签订《兼职教师劳务协议书》。
4、兼职教师课酬发放按下列标准执行:
(1)初级职称(含在读硕士研究生):40元/学时;
(2)中级职称(含硕士研究生毕业两年以上、在读博士研究生、技师):50元/学时;
(3)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60元/学时;
(4)正高级职称:80元/学时。
(5)对于企业能工巧匠且有一定行业影响力,但确因客观原因未评职称(技术等级)的兼职教师,由教务处认定、人事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后,可按副高职称给予课酬。
四、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